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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某孙某某郭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谢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5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孙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孙某某、谢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刘晓芸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文艳、人民陪审员马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晓芸审 判 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