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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陵县青弋自来水厂与张中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青弋自来水厂,张中心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044号原告:南陵县青弋自来水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二电站。法定代表人:苏德广,厂长。被告:张中心,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原告南陵县青弋自来水厂与被告张中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南陵县青弋自来水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中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陵县青弋自来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陵县青弋自来水厂撤回对被告张中心的起诉。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璐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