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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礼华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礼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礼华,男,196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杨慧珍(系杨礼华之女),女,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68号。法定代表人金良,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蔡卫国,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朱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机动管理科副科长。上诉人杨礼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2行初11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礼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杨礼华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礼华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礼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谢宇飞审判员  魏法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