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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崔丽艳与大石桥市百寨乡徐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艳,大石桥市百寨乡徐家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3799号原告崔丽艳,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卫星,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凯铭,营口市站前区明星法律综合事务所。被告大石桥市百寨乡徐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好烈,副书记。委托代理人范萍萍,辽宁学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石桥市百寨乡徐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差费分配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已更名为“大石桥市百寨办事处徐屯村村民委员会”,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洪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