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建平、程思清与王和焱、姜文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平,程思清,王和焱,姜文祖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687号原告刘建平,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原告程思清,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告王和焱,女,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姜文祖,男,1965年11月13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刘建平、程思清与被告王和焱、姜文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建平、程思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建平、程思清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