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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与巴中市诚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巴中市诚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者李立平。被执行人巴中市诚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锐建筑机具租赁站与巴中市诚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巴中市诚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