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杨伯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杨伯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82号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人民路33号商业干校二楼东。法定代表人:韩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涛,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伯均,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歌,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与被告杨伯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资7680元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原告拖欠工资为由向淮北市烈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2017年1月23日淮北市烈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烈劳人仲字(2016)第039号仲裁裁决;原告认为被告的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用工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原告实际上并没有与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诚信公司签订并实际履行该合同;即便原告与其他单位签订过工程合同,还要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综上,被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崔清龙为承建傲景观澜小区工程,联系四通公司与诚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通公司给崔清龙出具委托书,授权崔清龙承建傲景观澜小区事宜,崔清龙与四通公司之间显系当前建筑市场中的挂靠关系;合同签订后,崔清龙找被告等人进行了施工前的准备性工作,崔清龙对每一位劳动者报酬的核算均是以出工数乘以每天劳务单价的方法确定,而不是以工作量为标准确定,因此被告在从事准备性工作期间与崔清龙是劳务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以劳动争议法律关系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秀华审 判 员 周月明人民陪审员 苟存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凤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