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7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7738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