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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489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与牟绍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十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牟绍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489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华蓥市通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机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昊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牟绍杰,男,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执489号之十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牟绍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牟绍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牟绍杰在中国工商银行4402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