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亮与阮辉辉、管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阮辉辉,管香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3256号原告:徐亮,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阮辉辉,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管香兵,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徐亮与被告阮辉辉、管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徐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徐亮负担。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王锦宝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