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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亮与阮辉辉、管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亮,阮辉辉,管香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3256号原告:徐亮,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阮辉辉,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管香兵,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徐亮与被告阮辉辉、管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徐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徐亮负担。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王锦宝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