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昆山生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创高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生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创高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609号原告:昆山生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桂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创高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德成原告昆山生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创高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昆山生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生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980元,由原告昆山生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成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