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美通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美通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341号原告: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塘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希仁,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根、林梅珍,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美通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泉中小企业园西区1号。法定代表人:任雪利,公司执行董事。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美通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陕西美通路面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计3140元,由福建铁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静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宇楠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