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逸姝、赵逸文与祝瑞致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逸姝,赵逸文,祝瑞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816号原告(反诉被告):赵逸姝,女,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原告(反诉被告):赵逸文,女,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健、夏磊,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祝瑞致,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邓邵忠,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赵逸姝、赵逸文诉被告(反诉原告)祝瑞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逸姝、赵逸文和反诉原告祝瑞致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逸姝、赵逸文和反诉原告祝瑞致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逸姝、赵逸文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祝瑞致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赵逸姝、赵逸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9元,由反诉原告祝瑞致负担。审 判 长 赵利荣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人民陪审员 胡曙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