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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有昌与甘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有昌,甘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137号原告:朱有昌。被告:甘世军。原告朱有昌与被告甘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朱有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有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占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