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孟丽娟与赵立祥、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丽娟,赵立祥,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孟丽娟,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4196603152929,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205号5单元503室。被执行人赵立祥,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6196204051736,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C栋5单元702室。被执行人文波,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219621115412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丽娟与被执行人赵立祥、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立祥、文波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