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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春茂与李华丽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茂,李华丽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63351号原告:刘春茂,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公路局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洪,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丽,女,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春茂与被告李华丽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华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女刘某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六上午8:00被告将刘某送至原告住处,周日下午5:00被告来原告住处接走刘某。寒、暑假刘某与原告共同生活时间不低于一半。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9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商定婚生女刘某由原告抚养。2016年经法院判决变更刘某的抚养权由被告抚养,未涉及探望权。后原告要求探望刘某时,被告均不配合,或故意制造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刘某的父女亲情。被告李华丽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10月27日婚生一女取名刘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8月9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随刘春茂生活,但实际上刘某一直随母亲李华丽及姥姥共同生活。2016年,李华丽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本院以(2016)津0116民初63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随李华丽生活,该案中刘春茂未主张探望权,后刘某随李华丽共同生活至今。另查,刘某现为大港五中学生,学习压力较大。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父亲,虽不能直接抚养女儿,但有探望女儿的权利,被告有义务进行协助。考虑到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已形成了固定的生活状态,目前孩子即将面临中考,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较大,故对于原告探望女儿的次数、时间,本院从有利于孩子和身心健康和学习成绩出发,依法酌定,在尊重孩子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原告可每两周对孩子进行1次探望,每个寒、暑假,孩子可随原告共同生活5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刘春茂可每隔两周探望婚生女刘某一次,被告李华丽应当进行协助;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刘春茂可在刘某每年的寒、暑假期间各接走刘某共同生活5天,被告李华丽应当进行协助。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李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昆附:法律释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法院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