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春市博皓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春市博皓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付起勤,曾方芬,潘萍,黄少东,孙文生,邹秋生,邹平,宜春市远洋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420434。被执行人:宜春市博皓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士北路816号,组织机构代码:59376879-4。法定代表人:付起勤。被执行人:付起勤,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曾方芬,女,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潘萍,女,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黄少东,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执行人:孙文生,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邹秋生,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邹平,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宜春市远洋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243430-3。法定代表人:邹秋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博皓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付起勤、曾方芬、潘萍、黄少东、孙文生、邹秋生、邹平、宜春市远洋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春市博皓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付起勤、曾方芬、潘萍、黄少东、孙文生、邹秋生、邹平、宜春市远洋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春市博皓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付起勤、曾方芬、潘萍、黄少东、孙文生、邹秋生、邹平、宜春市远洋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春市博皓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付起勤、曾方芬、潘萍、黄少东、孙文生、邹秋生、邹平、宜春市远洋农副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 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