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芙蓉与被告范显江、程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芙蓉,范显江,程丽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684号原告张芙蓉,女,生于196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范显江,男,生于196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程丽群(范显江之妻),女,生于1962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芙蓉诉被告范显江、程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范显江、程丽群外出无音讯,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芙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万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苟君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