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建斌与李保华、张颖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斌,李保华,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斌,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被执行人李保华,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张颖,女,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郭建斌与被告李保华、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建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保华、张颖支付欠款人民币899,4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宏胜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