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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立峰、张晓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峰,张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峰,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张晓芬,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立峰与被执行人张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733号判决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