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丽杰与明洋、明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杰,明洋,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9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杰,女,,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明洋,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明岩,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张丽杰与明洋、明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明岩家庭共同存款在其妻子宁丽平名下(账号:500320121000000598****)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