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刘乐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刘乐斋,连晓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住荣成市成山大道。被执行人刘乐斋,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连晓倩,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执行人刘乐斋、连晓倩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