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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佟晓辉与周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晓辉,周厚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519号之一申请人:佟晓辉,男,汉族,1969年9月7日出生,现住滴道区。被申请人:周厚江,男,汉族,1960年11月7日出生,现住滴道区。原告佟晓辉诉被告周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佟晓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厚江所有的位于滴道区滴道河乡大通沟村面积94.25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一栋予以查封。申请人佟晓辉以自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岭营业所的存款2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佟晓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为防止申请人佟晓辉转移担保财产,对申请人担保的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佟晓辉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兰岭营业所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存单号:XXX)。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洪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