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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史浩龙与郭宠凯、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浩龙,郭宠凯,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浩龙,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史云海(系史浩龙父亲),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宠凯,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七棵树镇七棵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浩龙与被执行人郭宠凯、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65976.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76.84元、其他诉讼费用4772元,合计389725.22元。本案在初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用其×××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黑BY3**号挂车抵偿了100000元赔偿款。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追偿50000元赔偿款,被执行人龙江佳运运输有限公司已分两次将余款339725.22元给付完毕。执行费724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庆格勒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