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8914方新胜与李朋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新胜,李朋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914号原告:方新胜,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告:李朋朋,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新胜与被告李朋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新胜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方新胜负担。审 判 长 周方园人民陪审员 莫彩萍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