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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2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聂健与谢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民终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健,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和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衡,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和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聂健因与被上诉人谢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2016)新320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聂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峰、被上诉人谢衡的委托代理人刘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期间,谢衡提交的起诉状中要求聂健归还借款135000元及利息21600元,开庭中诉讼请求当庭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5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及违约金21600元。由于聂健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向聂健送达变更后的起诉状,遂判决被告聂健向原告谢衡归还借款1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1600元,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田市人民法院(2016)新320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和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聂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庆波审判员  邱红成审判员  常喜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家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