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进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进旺,男,1979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鹿寨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6月15日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进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进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进旺到鹿寨县公安局黄冕派出所投案称自己非法持有两支枪支,后其引领公安民警到其住宅背后提取了一支改装射钉枪和一支火药枪。经鉴定,张进旺持有的射钉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火药枪不构成枪支。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进旺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进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进旺主动到鹿寨县公安局黄冕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和一支射钉枪的违法犯罪事实。随后,张进旺引领公安民警到其屋背的一块桑蚕地里提取了一支火药枪和一支改装射钉枪,公安民警当场将提取到的枪支予以扣押。经柳州市公安局鉴定,张进旺持有的一支火药枪为自制火药枪,该枪支机件损坏,联动性能不完好,无法进行底火击发实验,不能确定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而张进旺持有的一支改装射钉枪是用射钉枪手工改制而成,为改制射钉枪,该枪支结构完整,各部件联动性能完好,并以射钉弹内的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2017年5月12日,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已将上述枪支予以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进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张进旺的供述、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指认照片、枪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鹿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缴本案涉案枪支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进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进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本院认为张进旺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据此,鹿寨县公安局已收缴的被告人张进旺的枪支,本院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张进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进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鹿寨县公安局收缴的被告人张进旺的自制火药枪和改制射钉枪各一支,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判决生效后由鹿寨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韦尚平人民陪审员 蒙世军人民陪审员 邱禄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