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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766张俊与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张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张卫华,男,1977年2月20日生,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卫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张俊2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5505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卫华名下苏F×××××车辆,查封期限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该车未实际扣押,如到期需要续封,申请人可在到期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经向金融机构及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房屋登记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25505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俊表示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地很少回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苏F×××××车辆(未实际扣押)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喜春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袁爱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