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建天华与王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天华,王平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862号原告建天华,男,汉族,1966年8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平安,男,汉族,住正阳县。原告建天华与被告王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建天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天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