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光云与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云,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1752号原告王光云,女,1955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中州东路。法定代表人徐献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王光云诉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光云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