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苏建国与邱丽萍、福建恒宗宝源中医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丽萍,苏建国,福建恒宗宝源中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丽萍,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建国,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审被告:福建恒宗宝源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中兴商住区3#楼201。法定代表人:邱丽萍。原审被告: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邱丽萍。上诉人邱丽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49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上诉人常州经济开发区送达了《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589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邱丽萍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丽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恽妍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