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静与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静,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068号原告:郭静,律师。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3号楼13层(电梯15层)。法定代表人:戴冯军,执行董事。被告: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尧新路318号。法定代表人:今矢明彦,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郭静诉被告青岛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夏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郭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静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静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