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王衍荣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王衍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B座10楼。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衍荣,女,195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衍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2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第17条对争议解决管辖约定: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加油站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应为无效约定。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属于租赁纠纷,不涉及租赁物权的转移,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一审法院依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不成立。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济南市高新区,本案应移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租赁的标的物为被上诉人所属的牟平区盛达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经营权。被上诉人诉请依法解除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因租赁的标的物为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基本为房屋、加油设备等不动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即使不属不动产纠纷,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第17条对争议解决约定为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加油站所在地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上述约定中向“烟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无效;“向加油站所在地法院起诉”依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加油站所在地的原审法院。依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亦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