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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占球与张刚、秦仕永、李文山、王爱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球,张刚,秦仕永,李文山,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杨占球。被执行人:张刚。被执行人:秦仕永。被执行人李文山。被执行人王爱华。申请执行人杨占球与被执行人张刚、秦仕永、李文山、王爱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承民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承民终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