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善奎与王贤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善奎,王贤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659号原告:赵善奎,男,生于1952年5月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王贤亮,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赵善奎与被告王贤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赵善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善奎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判前以需变更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善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善奎负担。审判员 江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