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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善奎与王贤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善奎,王贤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659号原告:赵善奎,男,生于1952年5月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王贤亮,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赵善奎与被告王贤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赵善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善奎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判前以需变更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善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善奎负担。审判员  江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卫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