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肖碧玉与李义长、郑荔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长,郑荔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1538号被执行人:李义长,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荔菁(系被告李义长的妻子),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肖碧玉与被执行人李义长、郑荔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4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义长、郑荔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将李义长、郑荔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仙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