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0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095号之二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浮宫镇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09979097。法定代表人:王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华勇,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39元,减半收取1419.5元,由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