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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0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095号之二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浮宫镇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09979097。法定代表人:王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红,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华勇,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39元,减半收取1419.5元,由原告宝达(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