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9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夏李涛诉王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李涛,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9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李涛,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琳,女,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上诉人夏李涛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81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夏李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和理由:夏李涛与王琳,王琳与方某是上下游的二个房屋买卖关系,法院不能因为方某涉嫌诈骗王琳而累及夏李涛与王琳的房屋买卖诉讼。夏李涛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7月21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出售给上诉人奉贤区XX号楼XX室房屋,面积92平方米,总价为2,710,000元。上诉人签约时先付20,000元定金,2016年7月22日付购房款320,000元,2016年7月25日付350,000元,2016年9月10日付600,000元,剩余1,420,000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16年7月21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20,000元定金,2016年7月22日,上诉人又将670,000元付至被上诉人指定收款人方某账户。在上诉人凑足第三期房款后,多次催促被上诉人办理手续,后上诉人得知,涉案房屋并非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无权出售房屋,已经构成违约,遂涉讼。请求:1、被上诉人返还购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60,000元及定金20,000元;2、被上诉人以5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上诉人自2016年7月22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3、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00,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诈骗案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方某与王琳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实,现公安机关已经就相关案件立案侦查,故应驳回起诉。裁定:驳回夏李涛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审案卷材料反映,经原审法院查实,方某诈骗案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方某与王琳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事实,已由公安机关就相关案件立案侦查。故原审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