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9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柯桂春与耿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桂春,耿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9227号之一原告:柯桂春,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上海久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彤,上海久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放,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森(系耿放舅舅),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桂春与被告耿放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1900元,由原告柯桂春负担。审 判 长 林日乾代理审判员 XX评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