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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文涛与贾宏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涛,贾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涛,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宁县。被执行人:贾宏伟,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文涛与贾宏伟机动车交通故事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贾宏伟外出无音讯,家人也外出无音讯,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能力,该案件无法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新华审判员  郭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