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文涛与贾宏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涛,贾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涛,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宁县。被执行人:贾宏伟,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文涛与贾宏伟机动车交通故事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贾宏伟外出无音讯,家人也外出无音讯,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能力,该案件无法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王新华审判员 郭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