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裴佰昌、裴小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佰昌,裴小兵,裴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裴佰昌,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委托代理人:裴裕友,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裴小兵,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裴小东,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佰昌与被执行人裴小兵、裴小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461.11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