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余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余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余骥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民终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