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巧玲与路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巧玲,路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40号原告:杨巧玲,女,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路冠军,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巧玲诉被告路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巧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巧玲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巧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原告杨巧玲负担。审判长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