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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巧玲与路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巧玲,路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40号原告:杨巧玲,女,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路冠军,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巧玲诉被告路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巧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巧玲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巧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35元,由原告杨巧玲负担。审判长  郭洪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