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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与四川省德阳市农机有限公司、邓光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四川省德阳市农机有限公司,邓光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121号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负责人:龙蜀娟,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三段118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邓光猛,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邓光猛,男,193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与四川省德阳市农机有限公司、邓光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以其自有资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农机有限公司、邓光猛银行存款1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人民陪审员 廖 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方显琼书 记 员 李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