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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汝君、邓顺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汝君,邓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钱汝君,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邓顺友,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1414号钱汝君与邓顺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11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纪培福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毛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