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汝君、邓顺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汝君,邓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钱汝君,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邓顺友,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1414号钱汝君与邓顺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11执1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纪培福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毛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