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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继峰、张志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继峰,张志辉,李荣蕊,王盼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1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继峰,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辉,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荣蕊(系张志辉之妻),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盼军,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再审申请人王继峰因与被申请人张志辉、李荣蕊、王盼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继峰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志辉、李荣蕊委托申请人看管他们的冷库。申请人和张志辉、李荣蕊不是租赁关系。申请人与王盼军不是合伙关系。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王盼军在二审法院审理时提交了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材料,证明在2014年3月28曰张志辉和李民签订《冷库租赁协议》,将冷库转让给李民经营使用,在2014年5月27日张志辉到工商部门注销了“赵县志辉果品库”营业登记,李民注册“赵县李民果品库”开始经营。另外提交了赵县法院(2014)赵民初字第310号民事案件材料,张志辉、李荣蕊也发表意见,进行了质证,依法属于新证据。可是石家庄中院(2016)冀01民终1762号民事判决中却没有采信,这完全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志辉与王盼军于2013年6月13日所签订的协议于2014年5月1日到期。该协议到期后到2015年6月期间王继峰、王盼军一直在占用冷库,且王继峰在此期间一直掌握冷库的钥匙没有交还张志辉和李荣蕊,致使张志辉、李荣蕊在这期间未能在梨果收获季节使用冷库,导致其因没有收益而造成损失108000元。原一、二审判决王继峰和王盼军赔偿张志辉和李荣蕊的该项损失,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系为张志辉、李荣蕊看管冷库,张志辉、李荣蕊不认可,王继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该主张与见证人李某的出庭证言明显不符。因王继峰持有冷库的钥匙拒不交付张志辉和李荣蕊,对张志辉和李荣蕊的冷库收益造成损失,该事实与是否租赁、是否合伙无关。虽然王盼军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些证据,但该证据涉及李民,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履行均无证据证明,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故二审中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并无不当。综上王继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继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