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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金燕与上海茸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燕,上海茸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71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金燕,女,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茸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燕与被执行人上海茸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52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茸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1月工资6,87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茸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4月20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茸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被执行人已搬离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XXX号XXX幢XXX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海旵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现去向不明;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7)办字第52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曾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金燕与被执行人上海茸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