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赖庆旺与谭长涛、广州市汇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庆旺,谭长涛,广州市汇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980号原告:赖庆旺,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谭长涛,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被告:广州市汇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三路2号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98328683C。法定代表人:余卫明。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3楼301-1、301-2、301-3、301-4、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8809176XL。法定代表人:吴南浩。原告赖庆旺诉被告谭长涛、广州市汇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赖庆旺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已经向其作出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庆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庆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庆旺负担。审 判 长 毛冠贤人民陪审员 黎灿锋人民陪审员 黄浩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