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7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左文彪、张绍雪、查文学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文彪,张绍雪,查文学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79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文彪,男,1978年5月7日生,住巍山县。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高利坪,云南高利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绍雪,男,1985年10月16日生,住祥云县。2017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查文学,男,1983年4月18日生,住南涧县。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茶贺成,云南高利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文彪、张绍雪、查文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爱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文彪及其辩护人高利坪、被告人张绍雪、被告人查文学及其辩护人茶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左文彪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巍山县牛街乡笔架山进行石料生产,并由被告人张绍雪负责石料开采作业,生产石料导致大量林地被毁坏。经鉴定,毁林面积达16795平方米。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左文彪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巍山县青华乡银厂村委会耳脉络箐山进行石料生产,并由被告人查文学负责石料开采作业,生产石料导致大量林地被毁。经鉴定毁林面积达16238平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文彪、张绍雪、查文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毁林采石,改变林地用途,毁林面积分别达33033平方米、16795平方米、16238平方米,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林业资源及林地管理制度不被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提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供法庭质证。被告人左文彪辩称:牛街乡石厂是交通局与老百姓签订协议的,施工主体是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中标后,巍山县交通运输局、牛街乡政府、爱民村委会、共同走访,确定了巍山县牛街乡笔架山石厂地点,因无法办理开采证,交通运输局为我们开具了证明。青华乡石厂的施工石厂主体是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巍山县交通运输局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签订了用地、征地的协议。我受施工企业的委托开采砂石料,是执行政府和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命令,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辩护人高利坪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意见,但认为牛街石场合同是由交通局同赫某某签订的,由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采。青华石厂是交通局与村委会签订的石厂用地承包协议,是由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开采,左文彪是施工企业的委托下进行石料生产加工。石料的价格交通局进行了控制。本案行为是交通局的行为,交通局有过错,建议对左文彪从轻处罚。并提供1、巍山县交通运输局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牛街乡笔架山的临时取石点经政府同意由交通局决定的,施工企业加工利用,价格控制在56元;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证实石厂是由交通局具体管理的;3,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审批爆破器材证明一份,证实审批爆破器材是经各级部门同意的;4、建筑施工合同,证实牛街乡笔架山石厂开采的石头是供应给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的中标企业;5、2017年1月18日巍山县交通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石厂开采负责人是李某5,价格控制在55元;6、保证书一份,证实乡政府和交通运输局要求左文彪恢复生产,保证石料供应;7、2015年7月7日巍山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石厂开采位置是县交通局选择和确定的,承建石厂的是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8、巍山县人民政府第十六期会议纪要,证实青华临时采料点可以开采到2017年7月31日为止,石料开采是县人民政府同意的;9、建设施工合同二份,证实青华石厂生产的石料是供给农村公路建设使用。被告人张绍雪辩称:我们加工的石料是为了减少公路建设的资金,石厂是政府和交通局同意开采的,为什么追究我们。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被告人查文学对起诉书指控无意见,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辩护人茶贺成对起诉书指控定性没有意见,石料开采是由于扶贫项目后面的农村公路建设,有政府关于沙石料就地取材的相关批复,左文彪是按照公司指使进行生产,左文彪将青华石厂的生产承包给查文学,查文学是为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生产石料,责任不是他一人造成的,交通运输局、村委会、政府都有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查文学如实陈述,没有犯罪前科,根据据本案的特殊性,建议对查文学从轻处罚。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左文彪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巍山县牛街乡笔架山进行石料生产,并由被告人张绍雪负责石料开采作业,生产石料导致大量林地被毁坏。经鉴定,毁林面积达16795平方米。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左文彪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巍山县青华乡银厂村委会耳脉络箐山进行石料生产,并由被告人查文学负责石料开采作业,生产石料导致大量林地被毁。经鉴定毁林面积达16238平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情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三名被告人辨认现场的情况;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绍雪、查文学开采、加工石料用的挖机、转载机、碎石机的扣押情况及发还情况;6、土地使用证,证实巍山县牛街乡笔架山进行石料生产的林地属牛街乡爱民村委会举雄上社村民赫某某户使用;7、巍山县政府关于同意农村公路建设就近就地临时取料的批复,证实巍山县人民政府同意巍山县交通运输局在县乡公路、行政村公路、村组公路建设就近、就地临时取料;8、开采砂石料协议书,证实赫某某提供其位于巍山县牛街乡爱民村委会举雄上社的个人承包林地作为开采石料场的场地。巍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交通建设项目开采砂石料的用量支付赫某某1元/立方米的山本费;9、石场用地承包协议书,证实银厂村委会、银厂村委会大安全村民小组、银厂村委会小安全村民小组将连某某等九户承包的林地(银厂村委会大小安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耳脉络箐山林地)承包给巍山县交通运输局、巍山县青华乡人民政府作为开采石料场的场地。银厂村委会、银厂村委会大安全村民小组、银厂村委会小安全村民小组按生产砂石料方量提成,即每生产1立方米砂石料支付山本管理费2元;10、沙石料生产加工协议书,证实左文彪与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仕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盺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生产加工砂石料的协议情况;11、碎石加工承包合同,证实左文彪与张绍雪、査文学签订碎石加工承包合同的情况;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巍山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河南恒通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巍山县2015年农村公路(第二批)建设工程第三标段施工合同的情况;13、牛街乡赫某某户10KV配电线路及配变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巍山县牛街乡笔架山进行石料场架设10KV配电线的情况;1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证实巍山县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笔架山临时石料场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15、证明,证实巍山县牛街乡笔架山进行石料生产所需爆破器材的审批经村委会、乡政府、派出所同意;16、巍山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2份,证实笔架山石料场,经报县政府同意,由县交通运输局、牛街乡人民政府、牛街乡爱民村委会、牛街乡及五印片区项目施工企业经理共同选址,决定在牛街乡爱民村委会设置农村公路建设临时取料点,价格控制在每立方55元;耳脉络箐山石料场,经报县政府同意,由县交通运输局、青华乡人民政府、银厂村委会、青华片区的项目经理李某5等共同选址,决定在银厂村委会耳脉络箐山设置临时取料点,由项目经理李某5负责石料场的开采利用,价格控制在每立方55元;17、保证书,证实青华乡政府、交通运输局要求左文彪恢复生产,被告人左文彪保证青华乡农村公路施工的石料供应,不影响施工进度;18、巍山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证实巍山县人民政府要求青华临时采料点耳脉络箐山石料场恢复生产,临时开采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为止;19、证人左某某、杨某某、李某1、颜某某、罗某某、宋某某、赫某某、张某1、胡某某、李某2、张某2、张某3、陈某某、李某3、李某4的证言,证实案件相关情况;2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牛街乡笔架山进行石料场、青华乡银厂村委会耳脉络箐山石料场的地点、方位、概貌;21、鉴定聘请书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牛街乡笔架山进行石料场,毁林面积达16795平方米、青华乡银厂村委会耳脉络箐山石料场,毁林面积达16238平方米。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了相关人员;22、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主要情节方面相吻合,并与上述证据形成锁链。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其形式要件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文彪、张绍雪、查文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毁林采石,改变林地用途,毁林面积分别达33033平方米、16795平方米、16238平方米,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分别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石料场的选址,由巍山县交通运输局、当地乡政府、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选址确定后,巍山县交通运输局与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开采砂石料场用地协议书,且所加工生产的砂石料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三名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绍雪、查文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三名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高利坪、茶贺成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信。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文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绍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三、被告人査文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朝华审 判 员 孟增祥人民陪审员 茶智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宏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