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与陈小玉、徐小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陈小玉,徐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负责人陈春林。被执行人陈小玉,女,汉族,1974年7月18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徐小平,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公证处(2017)高证执字第02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与陈小玉、徐小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玉、徐小平所有的房屋但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同意本案现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公众号“”